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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与合规服务
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CIMA”)指出,开曼群岛投资实体要遵守《反洗钱条例》(2018 年修订版)(“《反洗钱条例》”),必须在管理层指定一名自然人,担任其反洗钱合规官(“AMLCO”)、洗钱报告官(“MLRO”)和副洗钱报告官(“DMLRO”)。
反洗钱条例适用于所有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开曼实体。
从 2018 年 6 月 1 日起,新实体必须能够立即证明符合此要求。注册基金将需要通过 REEFS 门户指定 AMLCO、MLRO 和 DMLRO。
AMLCO 需要对投资实体的活动进行反洗钱监督,超越与投资者相关的反洗钱问题和合规性。指定的个人将被要求采取措施来开发和维护系统和控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应解决的问题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与相关监管机构和当局联络并回应相关要求。 MLRO 和 DMLRO 将作为所有可疑活动报告的主要联系人,并将负责向有关当局报告可疑活动。
同一个人可以担任 AMLCO 和 MLRO 或 DMLRO。 MLRO 和 DMLRO 必须是不同的人。所有被任命的人都必须具备足够和适当的知识和专业知识来履行职责,并应展示其履行指定职责的能力的自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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