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终止开曼公司
开曼群岛公司的自愿清算和注销
Bell Rock 可以充当自愿清盘人为了清算您的开曼公司、投资公司或投资基金。
以下概述了有偿付能力的开曼群岛豁免公司的自愿清算程序及其清算人的职责。它还规定了将豁免公司从开曼群岛公司注册簿中除名的流程。
开曼群岛豁免公司可以自愿清盘:
• 当公司章程大纲或章程细则规定的公司存续期间(如有)届满时。
• 由于发生了特定事件,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规定公司应清盘。
• 通过公司股东通过的特别决议。
•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则由公司股东的简单多数通过普通决议。
在自愿清算开始后的 28 天内,必须向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注册处处长”)提交以下通知以及适用的申请费(请联系我们了解当前应付费用的详细信息):
程序
当一家不受开曼群岛法律监管的公司通过特别决议清盘时,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和细则中的任何具体规定,程序通常是:
召开公司董事会议,审议并酌情批准拟议清算人的任命、向股东发出公司应进入自愿清算的通知以及特别一般人应召集公司股东大会(EGM)考虑通过一项特别决议,将公司置于自愿清算状态,或者可以由所有股东签署书面决议。
公司可以任命一个或多个人担任公司的清算人,包括公司的董事或高级职员、公司的审计师或其他适当的第三方。
委任为自愿清盘人并无资格要求。
开曼立法规定了自愿清算人关于通知、会议、报告和规定表格的各种要求。
清算人有法律责任按照所有立法要求及时有序地结束公司事务,并且必须确保公司资产得到妥善变现并分配给债权人和投资者。
召集并举行临时股东大会,要求股东通过一项涉及以下内容的特别决议:
-
注意到公司已停止交易(或自成立以来未进行交易)
-
解决公司自愿清盘
-
批准清盘人的委任、清盘人的酬金及对清盘人的弥偿
清算自特别决议案通过之日起开始。届时,董事的权力将终止,但公司业务实益清盘所必需的范围以及公司股东可通过决议允许某些权力继续存在的范围除外。自愿清算人承担与公司管理有关的所有权力。公司的股份也只能在清算人的同意下才能转让。
-
清盘通知
-
清盘人同意采取行动
-
董事偿付能力声明
董事声明是一份符合规定格式的声明或宣誓书,确认已对公司事务进行全面调查,并且据董事所知和所信,公司将能够偿还其债务在清盘开始后不超过 12 个月的期限内全额支付,连同按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该声明必须由公司所有现任董事签署。任何人在没有合理理由认为公司将能够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支付其债务的情况下故意作出偿付能力声明,即属犯罪,如果被定罪,将被处以巨额罚款和/或入狱。
如果董事未在自愿清算开始后 28 天内提交偿付能力声明,清算人必须向开曼群岛大法院(法院)申请在法院的监督下继续进行清算。
清算人还必须在自愿清算开始后 28 天内在开曼群岛公报(公报)上发布自愿清算通知,如果公司在开曼群岛开展受监管业务,则必须提交通知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 (CIMA) 清盘。宪报公告就拟议的公司自愿清盘向债权人提出建议,并要求提交与欠债权人的款项有关的债务证明。债权人通常有三周的时间向清算人提交其索赔的详细信息。
清算人必须收集公司的所有资产,将其用于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并核实所有债权人(如果有)以及有权获得分配的所有股东。这个过程没有固定的时间框架,而且可能非常快,例如在没有债权人且只有少数易于变现的资产的情况下。如果有众多债权人和多种资产,该过程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
对于清算人的最终分配,可能需要实物资产转让。根据股东的指示和并购的规定,任何剩余资产都可以在清算人进行的最终分配中进行分配。
在 FGM 上,清算人提供有关清算过程的一般报告。清算人在 FGM 之前准备了清算人准备的公司最终账目,显示清盘的方式。在 FGM 上,清算人将要求股东通过决议,批准清算人的账目、其报酬并授权在指定时间(通常是公司解散之日起五年)后销毁公司的账簿和记录。
清算人在 FGM 通知刊登在公报后至少 21 天召开 FGM。
在 FGM 发生后的 7 天内,清算人必须向注册服务商提交报告和申报表,确认 FGM 的日期和通过的决议的细节。清算人还要求注册服务商签发解散证书并支付适用的备案费。请联系我们了解当前费用的详细信息。
书记官长将解散证明书交给清算人。公司终止是解散证书的日期。
定时
没有大量债权人/股东的豁免公司的直接自愿清算预计将在程序开始至 FGM 后清算人提交申请之日的 3 个月内完成。如果自愿清算持续超过一年,清算人必须在第一年年底召开公司股东大会,清算人在会议前提交一份关于其行为和交易的报告和说明,以及公司的行为在前一年清盘。
如果公司从事受监管业务,还需要按照相关类别的注册程序从开曼群岛金融管理局注销。
罢工
清算的替代方案是罢工。除名法最适用于没有资产、负债或债权人的不活跃公司。
尽管注销是一种成本较低的解散形式,但它与清算或清盘有根本区别。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
如果公司的任何成员或债权人对注销感到不满,他们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公司的地位。申请恢复的期限通常为两年,但如果内阁允许,最长可延长至十年。
为了恢复公司,必须证明该公司在注销时正在运营,否则法院必须认为恢复公司是正当的。
恢复原状时,公司必须支付相当于最初成立公司或注册费的恢复费。法院还有权在恢复原状时或随后裁定向任何人赔偿损害赔偿金,以便将他们置于如果公司从未被注销的情况下他们本应处于的位置。可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如果没有问题,将由法院书记官批准,无需举行法院听证会。
注销不影响任何董事、经理、高级职员或公司成员的责任(如果有),并且此类责任继续存在并且可以强制执行,就好像公司没有解散一样。
如果采用注销法解散公司,则公司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必须清偿。如果资产在注销后没有被解除,它们将不再是公司的财产,并将自动归财政司司长所有开曼群岛.
公司正常经营或有资产负债的,除非其资产负债已清偿,否则不宜以注销方式解散公司。在这种情况下,清算是解散公司的首选途径。
bottom of page